第九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第十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应当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
(一)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
(二)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但: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未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3.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该第三国(地区)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三)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当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2.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4.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由出口国指定的政府机构(见附件2)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各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80天。原产地证书用A4纸印制,正面所用文字为英语文字;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和三份复写本组成:正本为米黄色,副本为浅绿色。
第十三条 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第二副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应当由出口国发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第十四条 在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出口时,出口国海关在确认单货相符后,在其原产地证书上签署并加盖海关印章;货物在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经出口国海关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进境地海关验凭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准予进口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第十五条 在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要求其在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的9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未能在90天内给予答复,则此货物不能享受特别优惠关税优惠。必要时,经对方国家同意,中国海关可以派员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