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4]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