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46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通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布)。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则税目
2005年税则税目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个(详见附件一)。
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二、关于进口关税
(一)关于最惠国税率
1.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商品品种与2004年相同,由于税目细分,税目由12个增加到13个,详见附件二)。
3.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至19.9%,其余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详见附件三)。
4.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详见附件四)。
(二)关于暂定税率
2005年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详见附件五)。
(三)关于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曼谷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税率。
3.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其中对各国统一适用同一税率的为340个税目,分国别适用不同税率的为262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