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单位:千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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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登记号 │ │ 所隶属电力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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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营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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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类型 │ 发/供电企业 │ 电话号码 │ │
├───────┴─────────────┴───────┴──────────┴──────┴────────┤
│ 销项 │
├───────┬─────────┬─────┬─────┬─────────────────┬────────┤
│ │销售电量(上网电量)│ 电价 │ 售电收入 │ 价外费用 │定额税率或预征率│
│ │ │ │ ├──────────┬──────┤ │
│ │ │ │ │其中不征税的价外费用│应税价外费用│ │
├───────┼─────────┼─────┼─────┼──────────┼──────┼────────┤
│ │ 1 │ 2 │ 3=1×2 │ 4 │ 5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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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 │
├─────────────────┬─────┬─────┬──────────┬───────────────┤
│ 本期发生进项 │免税货物用│非正常损失│ 折让 │ 本期实际抵扣进项 │
├─────────────────┼─────┼─────┼──────────┼───────────────┤
│ 7 │ 8 │ 9 │ 10 │ 11=7-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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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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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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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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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应缴增值税 │本期已交增值税(含查补税款)│ 本期欠缴增值税 │ 本年累计缴纳增值税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