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国粮检[2005]15号 2005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处理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的关系。2004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转变行政职能,努力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快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陈化粮处理工作的监管,并积极推进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2005年,各地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工作全局的指导思想,认真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简称
《办法》)的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努力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按照
《条例》赋予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一、抓紧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
《条例》和
《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抓住
《条例》颁布和
《办法》出台的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围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处室,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已经成立监督检查处室的,要尽快将工作机构向地(州、市)、县(市)两级延伸。地(州、市)、县(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专职的执法人员队伍,为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妥善解决好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对机构改革中已经撤并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加以恢复,或明确执法部门及职能;暂属事业编制的少数地方粮食局,要争取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前,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地方政府给予执法授权或委托,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三是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解决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问题,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