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在粮食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好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今年内要重点做好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供应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下半年我局将组织对中央储备粮质量的抽查,并与各省级粮食局共同对各地政策性粮食供应情况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要进一步加强对陈粮销售和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要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务必要积极稳妥,谨慎从事。要注意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由于执行法规、政策存在偏差所造成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因法规、政策不健全或法规、政策本身存在某些缺陷引发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为国家和各地制订、完善各项粮食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包括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两层含义,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力争将各种问题解决在初期和基层,坚决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
在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的基础上,我局将于今年年底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地也要做好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规律,更好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