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县、
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200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我局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2.《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行政辖区)
1.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
(5)相关生态省建设规划
2.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社会经济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
2.4 主要资源状况
2.5 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
2.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对比《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人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重视生态人居,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