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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县、
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200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我局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2.《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行政辖区)
  1.3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
  (5)相关生态省建设规划
  2.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社会经济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
  2.4 主要资源状况
  2.5 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趋势分析
  2.6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对比《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人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重视生态人居,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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