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开展第四批农药临时
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清理工作的通知
(农药检(药政)[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
根据农业部第379号公告的要求,拟组织开展第四批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农药为农业部第379号公告中公布的第四批清理品种,包括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无机农药等共65个品种,详细名单见附件。
二、组织方式
本次清理继续采用组织试验协作的方式。河北省农药检定所等8个单位(详见附件)为第四批清理协作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产品清理组织工作,落实试验承担单位,签订试验协议,查询有关资料,收支试验费用,协助准备清理产品申报正式登记相关资料以及组织申报正式登记等有关事项。对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安排有关试验事项,若有困难,可委托一个协作组进行。
三、有关要求
1、第四批清理品种涉及的相关企业可自愿参加本次清理试验协作,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企业在清理工作进程中应积极配合协作组牵头单位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报名参加试验协作后不得随意撤出,以免影响整个清理工作进程。
2、第四批清理工作应在2008年底前结束,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和企业应根据时限要求,认真核对品种的实际情况,按照《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清理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的原则》等,制定正确的试验方案和周密的工作计划,安排好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整个清理任务。
3、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采取各种方式,确保消息畅通,保证清理方案或有关通知及时到达每个相关企业。
4、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应将所制定的试验方案和需要有关部门审定的相关查询资料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我所药政管理处。
5、各试验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理试验工作,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科学设计,规范操作,及时总结完成试验报告,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