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05年债券债权登记日、截止过户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债字[2005]6号)
各结算成员:
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7号)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对在我公司托管债券的债权登记日和截止过户日作如下调整:
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所有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截止过户日为债券到期兑付日前第3个工作日,从截止过户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停止办理结算过户事宜。凡于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为该债券的本息收益人。
二、除企业债券外,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其他所有债券付息时,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企业债付息时,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为该债券当期利息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