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
(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