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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四)放映企业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出售卡、券取得的收入,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五)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影片成本的结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1、合同、协议约定了发行、放映期限的,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在剩余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和24个月孰短的期间内,采用零毛利法、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合同、协议未约定发行、放映期限的,应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和原则结转销售成本。
  3、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再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向其他发行、放映企业出售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购入的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如果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如有规定场次定额的,可依据所购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场次定额,采取按实际放映场次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
  4、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电影专项资金”和“应交电影专项资金”两个科目核算。
  (七)企业改建、装修电影院发生的支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算:
  1、企业对自有电影院(厅)进行装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改建、装修为电影院(厅)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独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建或装修电影院(厅)的过程中,用于电影放映专用设备(包括电影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座椅等)的支出,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附录《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待结算业务支出”、“应交电影专项资金”、“待结算业务收入”、“电影专项资金”、“影片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311 待结算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款项已经支付,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担的各种支出。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支出”、“影片放映支出”、“电视剧片发行支出”、“税金及附加支出”、“电影专项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发生按合同、协议约定需要与供片方分别承担的费用支出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计提税金及附加时,按应交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税金及附加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贷记“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企业应承担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电影专项资金”、“营业费用”等科目,按供片方应承担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供片方”科目,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122 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提取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电影专项资金”或“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缴纳时,按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尚未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221 待结算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已经取得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享的各种收入。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供片方分享的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收入”、“影片放映收入”、“电视剧片发行收入”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取得电影发行或放映收入时,应对发行或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或片结单,按影片的片名进行核对、归集和汇总,计算和确认待结算业务收入。按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分享的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借记本科目,按本企业应得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供片方应得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供片方”科目。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5403 电影专项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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