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
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
被调查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
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
化学分子式:C9H6N2O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
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产品用途:制备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为适用于日本、韩国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供其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二)不登记应诉。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