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系统备份
应当具有完善的备份策略和手段,提供历史数据备查。
应当采用双机热备方式或集群方式,保证系统崩溃时能够快速恢复。
应当具有完善的远程灾备方案,满足企业年金系统的高可用性要求。
7.2.3 冗余设备
主机设备应当有足够的备品备件,网络设备应当具有冗余备份。
附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则。
二、劳动保障部按以下步骤公开选聘评审专家:
(一)邀请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评审专家,鼓励个人自愿报名;
(二)审核推荐或报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专家专业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法律、金融、财务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四)未从事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五)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劳动保障部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五、专家库专家人数48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推荐产生4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3人,财政部2人,全国总工会2人,中国银监会2人,中国证监会2人,中国保监会2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5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5人,中国银行业协会5人,中国证券业协会5人,中国保险业协会5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保障专家5人。个人自愿报名5人。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专家持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劳动保障部提出更换建议。
六、劳动保障部对评审专家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聘书。
七、评审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
八、劳动保障部根据评审需要,选择不同专业的专家,分类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审委,每期每类参加评审委的专家不得少于9人。劳动保障部选择专家及建立评审委时,应接受有关机构的监督。
评审委应当要求评审专家集中审阅申请人申请材料。
九、评审委从每期评审专家中推选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事项,召集并主持评审会议。
十、评审采取投票制。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