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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
  (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
  (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
  (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 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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