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编号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 称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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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公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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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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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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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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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建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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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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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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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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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 │科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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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人员 │ │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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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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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规定与土地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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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与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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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协调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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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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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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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价值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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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 ┃
┃ ┃
┃ ┃
┃主审专家签名: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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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 ┃
┃ ┃
┃ ┃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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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
┃ ┃
┃ ┃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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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评审专家意见: ┃
┃ ┃
┃ ┃
┃主审专家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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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意见: ┃
┃ ┃
┃ ┃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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