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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
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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