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