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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
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9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为配合执行《2004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附件8),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2),严格筛查对象,积极进行外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外科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住院治疗,明显改善临床症状,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应选择安排定点医院开展外科治疗救助工作。
  (一)定点医院条件。
  1、医院资质与资格。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具备脾切除,门、奇静脉血流阻断,脾、肾静脉分流手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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