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
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
(审经责发[2004]65号 2004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审计部门:
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推开。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6号),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
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要求逐步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狠抓落实,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强化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具体的审计范围、审计管辖、审计组织、审计实施程序、审计要求等按照《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现就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