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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合法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涉及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因此,遵守合法原则尤为重要。具体要求:一是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超越权限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二是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法律错误将会构成实体上的违法。三是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例》对实施监察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都将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无效。依法行政就是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以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护,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基本要求: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监察执法依据。二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及内容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的职责和检查的具体事项,同时,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地址等也都应向社会公开。三是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包括受理投诉、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会、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等,都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公开原则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通过全社会的监督,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四)公正原则。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还要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一是在实施监察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能因地域、性质不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不同的标准。二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违法情节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了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等,都体现了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劳动保障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这个原则贯穿《条例》的各个环节。根据这个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应做到:一是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监察机构地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派专人负责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方还试行网上举报、投诉,方便劳动者。二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便于用人单位报送有关资料,也便于劳动者举报、投诉维权。三是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与税务、工商机关共享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求职者对企业信誉情况的了解。四是在办公场所公示监察员名单、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监察程序及监督电话等,提供优质服务。五是严格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察事项。为体现高效原则,《条例》对监察的立案、结案等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具体实施监察时尽量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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