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外资委,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并以实施这部法律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的指示和会议精神,商务部于会后下文通知各地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在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提出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指导全国外经贸(商务)系统做好外商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79年颁布和实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经过25年的努力,我国已形成完善的吸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颁布/修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以及国务院颁布/修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所有涉及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审批规定的上位法,任何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二、外商投资三个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法定审批程序以及相应注册登记(包括变更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和相关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并应按照20多年来法律实践中已形成的依法行政的具体操作程序,继续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