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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国务院2003年下发的商务部三定方案,商务部是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并协调苏州工业园区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四、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04年下发文件,明确核定了商务部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有:依法由商务部和原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企业变更的备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开采合同、物探协议、联合研究协议及变更的审批及备案;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立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进口货物配额、许可证的审批等。
  五、2003年根据十六届二中全会决议组建商务部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均由新组建的商务部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务部履行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相应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3〕87号文)见附件1)
  六、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依据外商投资三个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我国已陆续制订并公布实施金融、保险、证券、商业流通、旅游、电信、建筑、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广告、会展、电影电视制作等40多项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及港澳台的法规、规章(详见附件2),并已按要求通报WTO。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的安排》(CEPA)涉及多个服务贸易领域,CEPA的相关承诺也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纳入上述法规及规章。在服务贸易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附件1列明的法规规章确定的审批原则、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相应部门或其地方机构审批。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和上市公司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等领域,均已依外商投资三个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制订了相应规定。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均应按现行相关规定(见附件3)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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