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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7.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组织或者及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分析。有条件的省级局应当设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二、巩固特种设备开放立法成果,提高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质量和工作进程
  8.启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在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同时,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启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款的补充修订工作。
  9.加快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中引入制修订竞争机制和审议过程民主决策机制,力争2005年完成50个以上工作急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加强对特种设备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各地应积极配合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安全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工作。
  10.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订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力争在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场(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安全监察立法方面取得突破。
  三、巩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成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1.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坚持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施工告知、使用登记、许可发证等项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申请人;制订《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对鉴定评审机构实施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鉴定评审机构的抽查与考核;强化许可后续监管,明确并规范对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加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制订并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明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责任,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工作。
  13.加强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制订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层级监督和管理;强化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
  四、巩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成果,提高技术把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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