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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各地区要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的开展,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地区推进的速度可以快一些。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工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在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推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各地区要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突出重点。各地区要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重视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当前,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要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科技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四、三方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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