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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

  第七条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
  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统计制度并指导、组织和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三)依法制定有关新闻出版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试点和推广;
  (五)对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六)向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管理、公布全国性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七)组织指导全国新闻出版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统一规划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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