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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

  七、完善对垃圾处理场站的质量监测和运营监督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也可根据需要,向垃圾处理场站派驻监督员。垃圾处理场站运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场站正常规范运营;应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进出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处理数据、环境监测报告等。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理场站运营的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和经济监管,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八、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对于进场生活垃圾成份、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运营,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营、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九、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各城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处理费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垃圾收运和处理成本的,地方财政应予一定保障,确保垃圾处理场站正常运行。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地方财政应保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并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
  十、加快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养老、医疗、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把垃圾处理事业单位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大中型国有垃圾处理企业要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市场的竞争。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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