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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 保监发[2004]153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5)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6)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单位准备金。
  (7)新公司,指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
  固定资产分类
  3.保险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
  (1)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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