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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应收利息
  11.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3.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4.账龄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非认可资产。
  预付赔款
  15.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分保准备金
  16.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保证金
  17.存出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其他应收款
  18.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9.账龄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20.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21.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
  (2)各险种应收保费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3)应收分保账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4)其他应收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附则
  22.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3.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

委托投资资产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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