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事先向总局备案,具体事宜总局另行下文规定。
未取得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技术中心及其他检测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业务。
(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将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收费办法》向社会公示和公告,如采用在报检大厅设立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
(八)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大厅为出入境关系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场所,严禁任何代理报检单位、企业、各类检测机构等检验检疫机构以外的单位在报检大厅内设立窗口和受理业务。不得在报检窗口办理报刊征订等与检验检疫工作无关的业务。
(九)检验检疫机构向社会举办报检员等各类培训班时,不能收培训费和“报检员年检费”。办理培训班应事先报总局备案。
二、关于预防接种和监测体检
(一)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指定的保健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法定预防接种和监测体检,必须严格划定和区分法定与非法定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和收费,严格按
《收费办法》计收费。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包括法定预防接种费、监测体检费及其相关的检查、检验费和签发证书费,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二)已取得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合法资格证书的保健中心从事非法定人员的体检、增加非法定体检项目及受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的,必须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其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体检、检验和预防接种,不得强行实施。其财务管理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其收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未取得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中心一律不得从事非法定人员的体检,不得增加非法定体检项目,不得受理非法定预防接种。
(三)各保健中心必须将法定体检对象、法定体检项目、法定预防接种项目向前来体检和预防接种的出入境人员公示和公告,如采用在接待大厅设立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
三、关于检疫除害处理与卫生处理
(一)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检疫除害处理与卫生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业务的,必须根据实施的业务严格按照
《收费办法》的规定收费,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成本支出纳入部门年度预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