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随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随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规格40cm×3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现场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检验室,档案室,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除害处理室,预防接种室,工作准备与贮藏室,隔离留验室,传染病检测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更衣休息室,检疫犬圈养室。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旅客通道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场地面积>10000㎡。场地划分有符合要求的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5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5m、高150cm、长度以能够同时对五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第二十八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生产、生活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少于500㎡。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
第三十二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更衣休息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存贮室,现场检测室,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室,检疫处理药品、器械存储室,熏蒸库。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等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