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 财关税[2005]6号)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业部审批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2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17艘远洋渔船包括二手船(船型为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南极犬牙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2艘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