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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国地税部门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查补税款要及时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困难阻力向党委政府及时请示,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报告督办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督导组或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情况以及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对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既定方案顺利实施;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五)突出整治,讲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既要抓“亡羊”,更要抓“补牢”。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机制和稽查建议机制,在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的同时,发现税收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在实战中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争取在每一项专项检查结束后汇总整理出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业检查手册。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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