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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


  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乙方:(结算成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简称“债券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作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DVP)结算的技术平台;
  鉴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已成为债券系统的直接结算成员,同时也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鉴于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借、贷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有必要明确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券款对付”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债券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都可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第二条 签署了本协议后,乙方即取得“DVP结算资格”。
  乙方与已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可以采用“券款对付”方式办理结算。
  乙方与未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的结算可采用除“券款对付”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进行债券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的一般流程:
  1、有DVP资格的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双方达成交易后,指定以DVP方式结算的指令通过债券系统审核并匹配后,形成待执行的电子合同。
  2、在该合同指定的结算日,由债券系统将付券方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锁定后,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果上述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不足履行结算义务,则该合同处于等券状态。当日俟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足额后,则债券系统即如数锁定,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至当日营业终了,应履行结算义务的债券仍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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