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债券系统临时锁定的债券的所有权仍属于付券方(或债券出质方)。
3、支付系统依据债券系统发来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付款方的清算账户,贷记收款方的清算账户,通知债券系统即时转账完成。支付系统并向收、付款双方发出即时转账贷记、借记通知报文。如付款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该笔业务在支付系统排队等待。
4、在付款方履行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债券系统完成债券结算过户(或出押/解押)。
对在支付系统处于排队等待的即时转账业务,债券系统暂不做处理,俟接到支付系统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5、到日终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如付款方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支付系统将排队的即时转账业务退回债券系统,债券系统将该笔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并将被锁定的债券恢复原状态。
第四条 乙方在结算指令中指定DVP结算方式,则表示委托甲方据此办理债券和资金的同步结算,包括授权甲方委托支付系统办理对应的资金账户的借记、贷记转帐。乙方承认,在执行该指令中的运作是基于乙方的委托,并非是甲方的自主行为,亦非支付系统的自主行为。
第五条 通过债券系统收到乙方的形式上有效的DVP结算指令,甲方均认为是已经乙方授权的。甲方没有义务核对该指令的真实性或发出该指令的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
第六条 乙方对本身发送的“券款对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该指令的内容错误、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将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
第七条 乙方在结算时应保证履行结算义务所需的券或款足额,由于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结算合同失败的,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结算双方的资金清算资料是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的必要要素,乙方应将真实完整的资金清算资料事先书面提交甲方。如资金清算资料发生变动,乙方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提供的资金清算资料有误,或发生变动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结算不能顺利完成,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行名、行号如下:
清算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