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4年9月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阿尔巴尼亚财政部长阿尔本·马拉伊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你局,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全部财产,或对部分所得或部分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均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阿尔巴尼亚:
1.所得税(包括公司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
2.小规模经营活动税;
3.财产税。
(以下简称“阿尔巴尼亚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一语是指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及其领空,以及根据阿尔巴尼亚法律和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拥有权利的海底、底土及其蕴含的自然资源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阿尔巴尼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