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第一步利改税的情况,对中央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文化部系统的文化企业。文化部电影局直属电影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凡征收产品税的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按照
《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工业企业标准划分;凡征收营业税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器材公司等企业,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和确定盈亏企业,均以1983年财务决算的数据,并相应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余额为准。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企业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所得税照顾。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二、文化部系统的出版企业。文化部直属出版社、印刷厂、书店、印刷物资和纸张供销企业,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企业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照顾(外文局所属两个企业1983年的合理留利可按(84)财改字第64号文核定的比例计算)。
(1)出版社。第二步利改税后,因新开征营业税(规定税率3%,暂减按1.5%征收)而影响企业1983年合理留利的,减征所得税比例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1983年利 应纳营 1983年
- -
减征 润总额 业税 留利
比例=1- -------------×100%
(1983年利 应纳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