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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润总额   -业税)×5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2)印刷厂、书店、印刷物资和纸张供销企业。根据第一步利改税时的所得税征收率,减征比例可按如下公式换算:
       55%-35%
  减征比例=-------×100%
         55%
  三、文化部系统以外的出版社、报社、印刷厂,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其中出版社、报社还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规定税率3%,暂减按1.5%)。企业交纳所得税后,余利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一定比例所得税的照顾。
  四、其他文教企业,按1983年财务决算的有关数据,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对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分别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后,企业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一定比例所得税的照顾,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五、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按1983年的实现利润计算,由于新征1.5%的营业税而由盈变亏的,以及征收营业税后利润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可在三年内给予适当减征营业税的照顾。这些企业可作为微利企业,按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的合理留利的,对其超过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六、关于所得税税后留利润提取三项基金问题
  企业留用的利润要合理分配使用,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凡由于新开征营业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留利及三项基金的企业,由财政部与各部门商定,各部门再根据商定的提取比例层层核定到所属企业。鉴于目前文教企业留利水平比一般工业企业要高,因此,税后留利比上年增长部分,主管部门应本着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原则,具体核定三项基金的比例。
  七、目前对文教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税后留利方面,国家都给予了特殊照顾,企业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创造条件,力争在三、五年内实行按统一规定交税,不再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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