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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1.供应量:人工煤气销售量(万立方米/年)
        天然气销售量(万立方米/年)
        液化石油气销售量(吨/年)
        用户发展数(户/年)
        其中:民用户
           公共福利事业
           工业用户
  2.质量:煤气质量合格率(%)
  3.消耗:人工煤气耗原料煤(吨/百万大卡)
       人工煤气耗重油(吨/百万大卡)
       人工煤气(或天然气)输配耗电(度/千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耗油(公斤/吨)
       煤气自用量(%)
       煤气产销差(%)
  4.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营业全员服务户数(户/人)
  5.成本:人工煤气(或天然气)单位成本(元/千立方)
       液化石油气单位成本(元/吨)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6.利润:利润总额(万元/年)
  7.重大事故发生次数:重大设备事故(次/年)
             重大人身事故(次/年)
             煤气中毒事故(次/年)
  第十四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凡生产人工煤气的气源厂,要编制年度原料计划,报请物资计划部门列入国家或省市统配计划,确保原料数量和质量,定点或定矿供应,并做好进厂原料的验收分析,作为制订生产计划的依据。利用外部焦炉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坑口气、矿井气等作为气源的煤气企业,要报请有关部门落实供应量,签订供销协议,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煤气企业要设置生产调度机构或专职调度人员,制订生产供应调度计划,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调度,分级管理。当供气紧张,发生供需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居民和重点用户用气。
  为了确保供气,煤气企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储气设备,其人工煤气或天然气贮气量应按气源调节手段、各类煤气用户比例、日高低峰、用气负荷等因素来确定。液化石油气贮存量,在仅一个炼厂供应的情况下,贮存量可为年供应量的1/12。
  第十六条 煤气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和供气,要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颁的《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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