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
(1986年7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先后两次提高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实施以来,由于我国现行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小、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和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支付利息更为困难。这对于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增强经济发展的后续能力极为不利。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今年1月17日办公会议关于对一部分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利率,归还利息给予宽限期和采取贴息办法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森工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仍按现行贷款利率执行。
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分为三档:
5年以下(包括5年),年利率由现行9.36%调整为5.76%;
5至10年(包括10年),年利率由现行10.08%调整为6.48%;
10年以上,年利率由现行10.8%调整为7.2%。
三、对下列行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实行上述差别利率后,超过现行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利率部分,给予贴息。即: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6%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4%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
超过规定贷款期限而需多支付的利息部分,一律不予贴息。
其他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不予贴息。若这部分贷款项目支付利息确有困难,可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负责统一支付利息,即由主管部门核拨给建设单位资金,由建设单位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