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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处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处清理和整顿
公司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1985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各地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心”、商行等。有不少公司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对于促进生产、活跃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许多公司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商行的名义,签订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以假充真,以虚代实,诈骗钱财,或通过行贿受贿,搞非法交易,进行投机倒把、买空卖空等,牟取暴利。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很大损失。当前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相当普遍,极为严重。各地在贯彻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一0二号文件,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已经揭露出不少这类案件,但真正依法处理的却不多见,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把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工作搞深搞透,并从中注意了解和掌握公司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情况。凡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应迅速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要抓紧审查批捕、起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一办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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