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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2001年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附件三所列37家企业,因已停止生产,按自动放弃处理,按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第23条的规定,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今后若要恢复制造资格,应报我局锅炉局核准。
  四、附件Th所列5家企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产品不得出厂,不得在市场销售。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要加大查、检力度,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充装,该报废的气瓶要强制报废。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针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钢瓶制造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且通过有关机构技术评审的钢瓶专用材料,并应同时取得钢瓶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杜绝在材料使用中的欺诈行为。钢板上的材料标志应清晰完整,材料的下料和标记移植应在本单位完成并经过监督检验确认,不得使用外单位加工的圆片制造钢瓶。钢瓶制造单位应购买持有瓶阀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瓶阀。
  二、钢瓶制造单位应保证钢瓶热处理工艺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钢瓶热处理的时间应采用自动控制手段予以保证,不得使用煤直接作为燃料进行钢瓶热处理。
  三、钢瓶制造单位应保证钢瓶的实际容积不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并应在钢瓶钢印中标注出钢瓶的重量及重量误差,每只钢瓶都应在钢瓶钢印中标注出钢瓶的瓶号。
  四、继续坚持按质技监锅字[1999]49号文件《关于上报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厂生产情况的通知》要求上报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厂生产情况。不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情况不实的企业,视为停止生产,按自动放弃制造资格处理。
  五、目前,全国具有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企业仍有6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四)。由于持证企业数量过多,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能力严重供大于求,企业开工不足,导致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根本遏制,为此,再次强调,各发证机构暂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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