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地产品的出口经营
出口农副产品,生产一般较为分散、牵涉的地区多,而国际市场相对较为集中,特别是棉花、粮油类商品垄断性强,行情变化大,竞争激烈。为了有效地对付国际垄断势力,要在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1984>122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大宗农副产品的出口,由经贸部指定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根据各个商品的不同情况,有的由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有的可在专业总公司的指导和协调下,由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分公司对外成交;产区相对较集中的品种,也可以委托主产区分公司和有关公司联合经营,或成立出口商品协会,联合对外。
具有地区特色的出口商品,如金华火腿、哈密瓜、白药等分别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专营。
要加强生产基地企业同外贸企业的结合,密切产销关系。鼓励企业之间实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联合,联合各方的责任应各有侧重。生产企业要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生产任务。商业、供销部门要做好收购和调运,切实保证出口供货。外贸企业要搞好出口经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扩大推销,并及时向主管生产部门和生产基地提供国际市场商品信息,认真做好帮助引进先进技术、良种等工作。
生产基地及有关企业和商业、供销、外贸企业要共同保证国家出口计划的完成。生产基地及有关企业要和承担国家出口收汇计划任务的外贸企业进行协商衔接,根据基地规划,出口计划和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双方签订有约束力的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双方合作形式,严格执行。
随着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基地企业出口额和产品外销比率达到一定水平,经国家批准,也可以逐步形成几个大宗专项商品的全国性出口企业,承担出口计划任务,并组织大宗单项商品的出口基地企业联合统一经营出口。
四、需要采取的几项政策措施
(一)设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发展基金(包括人民币和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本身的开发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部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兴建(不包括全国性的大型配套设施)以及良种、科研检测手段与关键的加工生产设备的引进。
“七五”期间由国家计委拨款人民币×亿元,每年×亿元;……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专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