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
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这对于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素质,开创机械工业的新局面将起到重大作用。各级机械工业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地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总的要求,本着适销对路、促进技术进步、加强为用户服务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安排年度的或跨年度的滚动计划,并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年度生产计划的安排建议。
国家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以保证国家重点任务需要为目标,具体范围根据各个时期不同情况予以确定。目前应包括以下五项:1.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2.成套进口设备国内分交部分;3.援外项目和重要出口产品(合同);4.国家储备;5.国防建设和军品配套的需要。以上五项国家重点任务中需要的名牌、短线机电产品(包括主要配套产品)都要纳入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以保证国家重点需要。主管部门应将指令性计划尽早下达到企业,不断提高指令性计划的科学性,努力作到准确无误,并组织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产需衔接。企业首先要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全面完成。
指导性计划是国家用以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编制。执行中,企业有权根据产供销的变化情况自行调整。
凡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机电产品,均由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安排生产。
二、在材料供应和采购方面。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实行多种来源、多种渠道供应和采购的办法。国家分配给机械工业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燃料,首先用于保证国家重点任务的需要(分配给农机的要保证上调产品的需要)。在国家分配材料指标的范围内,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有条件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企业固定协作供应关系,自行订货,直达供应,直接结算;小额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委托有关经营单位代购。企业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已开放的原材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市场,选购所需物资,也可以采用生产协作的办法,取得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