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
([86]教计厅字022号 1986年11月17日)
一、财政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
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可按民(1986)优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颁发的《关于
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86]财文字第762号文规定,计发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和所在地区工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