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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3号 1986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0月22日照会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鉴于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8日通知外交部,美国方面已批准上述协定和两个议定书及换文,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协定自本照会发出后第三十天,即1986年11月21日起生效”。据此,依照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和换文,业经我部税务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以(84)财税外字第157号文印发给你局,该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税务总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协字第006号文件发给你局。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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