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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业务资金、临时借款、周转金等户资金相互对转,或调拨资金科目与其他资金科目相互对转时,由上级行计划部门填制转户通知单(附三)一式六联,两联计划部门自留,两联送本行财会部门,两联寄下级行计划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分别据以按规定日期转帐。
  第十七条 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户余额,应按旬核对。上级行收到下级行的调拨计划时,对“上旬止已调资金”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对清楚。

第四章 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八条 总行对分行的调拨资金清算,按年度由上而下进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和联行汇差资金。
  清算要求是:
  1.上、下级行的清算必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完成,不得跨月,以保证全行汇总报表数字完整。
  2.总行编妥会计决算后,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五)一式二份寄分行据以转帐。
  3.贷款资金不必办理清算。
  4.地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调拨资金利息实行按旬由下而上逐级结算。结算方法如下:
  1.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内的部分不计息,多拨(包括拨补借差资金)减少拨(包括上交存差资金),由占用方按月利率5.4‰付给被占用方。
  2.每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3.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按月分旬(根据帐面数填制)“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附四)及联行划款凭证汇总上报(上划)总行。分行上报(上划)时间为三、六、九、十二月20日之前。
  4.总行核给各分行的业务周转金,按月利率4.8‰计息,与占用资金利息一并上划。
  5.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结算利息的联行划款凭证和“调拨资金占用额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并通知分行调帐。
  6.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由分行规定,但必须在季度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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