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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其资金来源,应按照计资(1984)25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到期不能偿还,应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并不得挪作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建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对挪用部分予以50%罚款。
  第十条 当年未用完的拨改贷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国家下一年的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性变化,致使项目协议或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同意允许变更协议或合同,并须采用书面形式,作为项目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委。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书


  为扩大轻纺产品出口,根据国家计委计轻[1987]417号通知 (甲方)与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项目的名称、规模、工程内容和建设进度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3.工艺路线和工程内容:
  4.建设进度: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共 月。
  二、投资构成及分年安排
  1.项目总投资:人民币(包括外汇折人民币,下同) 万元;其中:外汇 万美元。
  2.甲方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其中:外汇 美元; 年人民币 万元; 年人民币 万元。
  3.乙方拨改贷投资总额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4.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协议数的部分,由甲方负责解决。
  5.甲乙双方投资在年度中必须按比例使用。
  三、甲方对乙方投资的偿还
  1.偿还期从 年至 年。分年还款计划, 年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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