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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勘察
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
(1986年12月18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办法以后,“其事业费由国家计委按各部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经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按此要求,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部门勘察设计事业费按一九八五年基数(不包括铁道部)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统一安排,现将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拨给各部门的勘察设计事业费改称建设前期项目工作费,其实用范围,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等尚未立项的工作任务,少部分用于国家组织的评选优秀设计、业务建设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补贴勘察设计单位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亏损。
  二、各部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这部分应优先安排;
  二是各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自行安排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这部分需报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后,下达执行。
  三、各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国家计委根据各部门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以财政部核定给各主管部门1985年工交、农林水事业费中的勘察设计费为基数,分部门按项目进行安排(包括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象的单位),并于上年十二月一日前报财政部(附表1),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年终编制决算(附表2)同勘察设计单位的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和各级设计管理部门。同时,各级设计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包括文字说明材料)。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个年度继续使用。因建设前期工作费不足而未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申请,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可在国家分配给该部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
  四、建设前期项目工作费下拨以后,各部门、各地区应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掌握使用。今后,凡国家下达了前期工作费的建设项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再付费。
  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项目收了设计费的,亦不得再动用前期建设项目工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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