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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军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军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标准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按国家有关条例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武器装备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军用标准和军用标准化研究成果,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
  未获上述奖励的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择优予以奖励。
  第三条 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有明显作用,并取得比较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促进国防科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科学技术接近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以上程序申报和审批:(一)由国家军用标准的主编单位或军用标准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采用《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标准正式出版物或研究成果鉴定和实施一年后效益证明材料等,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各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送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军用标准化评审组办公室。(三)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军用标准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兼任。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军用标准化中心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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