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统一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运转灵敏的、高效率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体系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数出一门”的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办公室应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部署、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统计报表的填报和修订、统计数据的审核和发布、统计工作情况的上报和下达、统计工作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各项统计任务的检查和监督、统计装备的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选配管理和培训等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内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日常业务。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办公室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设立统计科或配备一至两名专职的司法行政统计员;各地、市、县司法局办公室要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必须以统计工作为主)司法行政统计员。鉴于当前各地的条件不同,情况各异,可暂时保留原有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管理体制,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统一归口管理,数出一门”,即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过渡。
要象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络那样,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司法行政统计体系。这个体系应是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为了使司法行政统计系统灵敏地、高效率地运转,提供优质的统计信息,必须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要把那些热爱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熟悉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选调到统计工作岗位上来。同时,考虑到职称评定,今后要注意增加统计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对现有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人员,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短期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他们学习统计业务、政策法律、司法行政业务、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司法部拟每年举办一期统计信息人员短训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从事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增强信息观念和法制观念,认真执行《
统计法》,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总结和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质量。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选配司法行政统计人员时要慎重考虑,一旦定下来就不要轻易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请上级主管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部门同意,并要选好合适的接替人员,待接替人员熟悉业务后,再进行变动。
三、认真开展司法行政统计分析,逐步提高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质量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发挥统计信息效益、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搞好这项工作是推动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是更有效地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提供决策的需要;是进一步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需要。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是复杂的、多变的。个别事例或数据虽然典型,但它不能反映客观事物总体的发展规律,如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必然会造成决策的片面性或失误。只有运用科学的统计理论,深入调查研究,在获取能够反映事物总体发展规律的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定律回归、相关等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研究影响事物发展诸因素之间的紧密程度,利用平均数、众数考察事物总体的一般情况,才能从量上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就是对事物的质作出量的规定。这样,就会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此,各级主管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统计分析,应有专人负责。在每年或每季安排统计任务时,要有计划地布置统计分析专题,做到任务落实到人。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局每半年和一年要做一次综合统计分析,写出一至两篇统计分析报告。同时要大力提倡从事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同志入人动手搞统计分析,写分析报告。既可根据月报和季报的数据进行分析,也可根据年报资料进行分析;既可搞综合分析,也可搞专题分析。
司法行政统计分析是一项难度较大、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好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其方式还可以考虑委托调查、联合调查等,调查方法可考虑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与民意测验等。对调查得来的数据和资料,要进行综合研究,反复比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便探索各项工作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客观地总结司法行政工作的经验教训,科学地预测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前景。因此,司法行政统计分析报告要达到“三要”:一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二要数据准确、事例真实;三要内容丰事、有理有据。这样就能更好地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信息服务。